来源:桥西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8 15:07:43 阅读量:749
为进一步加强公章管理,保证委机关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由委机关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相关文件;
2、涉及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移送起诉等的相关文书文件;
3、代表我委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证明材料;
4、与我委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5、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文件。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签发单或委机关领导已签批的公文可直接加盖公章,并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统一登记。
2、日常工作上报、下发文件和涉及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移送起诉等相关文书文件均需由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书记审定签订后再加盖公章,并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统一登记。
3、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可先行盖章,但事后应及时补签。
4、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确有特殊需要,需经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书记同意,登记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5、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合同、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方可用章,且必须做好登记备案。
6、《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并由经办人和登记人同时签字。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件,不得加盖公章。
8、规范使用印章,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9、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委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管理交接手续。
4、公章损毁、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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